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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

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家环保总局举行座谈会
2000-09-0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9月1日电(记者 林英 通讯员 何春权)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今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在以下六个领域做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并要求限期达标;控制燃煤污染,在污染严重的城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的燃料,推广清洁能源;对机动车制造、使用、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作出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进口实行配额管理,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其生产、使用;加强建筑施工管理,防止扬尘污染;鼓励和支持环保产业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新技术。

为了有效推动大气污染防治,修改后的新法还就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手段作出了新的重要改革:禁止超标排放,并规定超标排污违法,应受法律处罚;建立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超标收费制度,实行按排污总量收费;改革限期治理制度,将其由管理措施变为法律责任;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制裁力度。

此外,由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共同主办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座谈会暨“凯迪杯”《大气污染防治法》知识竞赛颁奖仪式,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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